藤县“米兰春天”六起案件同日达成调解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11-30  分享到:

  
  11月25日,经藤县人民法院组织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藤县“米兰春天”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列案中的六起案件,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除对原告购买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外,分别给予六名原告11400元至7500元不等的补偿款,六名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从2011年12月起,梁×萍等多名业主分别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藤县藤州镇河东广场东侧B1地块米兰春天楼盘的商品房。从2012年7月起,多名购买被告房屋的购房者在签收房屋交接书后,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会同小区的部分购房户在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下与被告协商,确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米兰春天商住楼进行工程质量检测。2013年4月,梁×萍等五十名米兰春天小区业主分别以房屋楼板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为由向藤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租金、房屋贬值等损失共470多万元。鉴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巨大,藤县法院抽调骨干力量开展审理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和庭前说明,明确了先期开庭审理数个有代表性案件的办案思路,确保案件高效公正审理。
  8月30日,藤县“米兰春天”系列案原告之一陈某与被告当庭达成调解,由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保修义务,并支付给原告补偿款11300元。11月15日,藤县法院对“米兰春天”系列案中两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对两起案件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显示,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意见:显示的裂缝宽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对两起案件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而原告提出在房屋正常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由被告承担无偿保修义务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和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藤县法院将按照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理思路,充分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及当事人利益,使法庭审理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海峥 廖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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