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藤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冒雨驱车来到藤县水泥厂员工宿舍,为因车祸受伤的马×南送上赔偿款16万多元,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赞誉。
2012年9月19日0时03分,被告张×强驾驶粤RQH323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藤县藤州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藤县县城河东区“国土局”路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由原告马×南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南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同年7月23日,原告起诉至藤县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万元,余下损失11万多元由被告张×强等人承担80%的责任。
为使受害人及早得到赔偿款,藤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南16万多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因原告受伤尚未恢复,行动不便,藤县法院直接将赔偿款送到原告的家中。
(黄海峥 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