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的受理费才25元,庭长您为调处我们的纠纷,已来返我们这里两趟了,而且每次都是加班加点的帮我们,我们很感谢你,您是个好法官!”这是2013年10月31日13时50分发生在藤县埌南镇供销社里的一幕。藤县法院潭东法庭何玲庭长主持调解原告广西藤县埌南供销合作社分别诉被告陈某兰、黄某锋、陈某冰、陈某昌等四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几个当事人由衷地感谢何庭长。
该院依法受理四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租赁其所有的店铺,现因店铺年久失修、破旧不堪,已是危房,故打算收回这些店铺拆旧重建,并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和7月18日书面通知四被告搬出店铺,但四被告拒绝搬出,并从7月份起,不交租金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搬出店铺并交清所欠的租金。何玲庭长接手办理该四案后,多次前往四被告住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同时,也逐步进行调解工作,并定于2013年10月31日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当日,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四被告同意交清租金但却不同意搬出,双方争吵激烈,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主办法官抓住双方的矛盾焦点“四被告是否应当搬出店铺”开展调解工作。经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得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法官以此为突破点,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并作了解释,从法律规定上阐明双方当事人的租赁合同是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该四案中,原告已经先后于2013年2月28日和7月18日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立即搬出店铺是合法合理的。
最终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四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搬出店铺,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清7月份到11月份的租金,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四被告交纳12月份的租金。四起案件最终得到圆满处理,双方当事人也满意处理结果。
(林伟宁 高峰 卓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