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藤县法院副院长罗东强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挥院领导带头办案的作用,想方设法调解当事人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案件的起因是2014年1月13日,被告莫某宁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某琼、梁某丽提出借款26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将25万元借款转给被告莫某宁,其余1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李某以担保人的名字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条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是1个月,如被告到期不能如约还款则计付利息给原告。
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因经济困难暂时未能归还欠款,便向原告支付利息延长借款期限。2016年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莫某宁尚欠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6万元未归还,被告莫某宁向原告出具还款《说明》,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及月利率,承诺在2016年6月14日前还清本息。被告李某继续作为担保人在《说明》签名担保该款至还清为止。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莫某宁未按照还款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将被告莫某宁、李某诉至藤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莫某宁辩称,向两原告借款是事实,对其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希望原告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筹款,并希望调解解决,分期还款。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要求其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异议。
罗副院长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觉得该案完全可以调解。因为被告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想办法还钱,就是分期还款的计划如何让双方接受并达成协议。他抓住这个焦点,对原告进行了耐心调解,让其充分体谅被告的还款能力,尽可能给时间其筹款还钱。
最后,经罗副院长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莫某宁尚欠原告吴某琼、梁某丽借款本金及利息,采取分期给付的方式偿还,被告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韦承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