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法院强制执行变卖房屋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7-03-16  分享到:

 

变卖会

执行局副局长廖海云主持变卖会

变卖现场

2017年3月15日,藤县法院执行干警在该院四楼后座第四会议室依法公开变卖坐落于广西藤县藤州镇安泰四街18号财源华苑1号楼第七层1-701号房屋,此次变卖采取现场报名交押金竞买方式,最终该套房屋以32.5万的价钱成功变卖。

2012年8月16日,韩某荣向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万元用于购销松脂,祝某龙、谢某芳以其位于藤县藤州镇安泰四街18号财源花苑1号楼第七层1-701号的房产为韩某荣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被告韩某荣没有依约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此以被告没按约定还本付息为由,诉至该院。

该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讼争的借款合同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韩某荣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借款付息及返还借款本金,已构成了违约;被告祝某龙、谢某芳用二人共有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法有效,故该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韩某荣返还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7178.85元;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祝某龙、谢某芳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位于藤州镇安泰四街18号财源花苑1号楼第七层1-70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三被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经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发现三被告没有其他财产的足以还款,于是决定公开变卖被告祝某龙、谢某芳所有的房屋,以偿还贷款。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划拨、冻结、查封、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韦承梭 姚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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