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藤县“全能神”邪教人员孙某某被依法判刑。
自2016年3月份开始,孙某某伙同孙某某、陈某某(此2人均另案处理)在藤县和平镇平竹村平溪组孙某某家的房间内,向覃某某、“老邱”等人传播“全能神”邪教言论。同年9月7日13时许,孙某某、孔某某、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向覃某某等人传播“全能神”邪教言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处。
孙某某在邪教组织“全能神”被依法取缔后仍进行散布宣扬迷信邪说,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由于孙某某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法院认定情节较轻。2017年3月28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传播邪教资料。(李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