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遭货车辗压身亡
--法官悉心指导家属多获33万赔偿
3岁女童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受害人家属痛不欲生,诉至法院索赔60多万元。因证据不足,受害人家属面临极其不利的局面。最终在法官的悉心指导和调解下,受害人家属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多获33万余元的赔偿。
2016年11月5日11时30分,平南县男子张某彬驾驶郭某柱所有的货车,在藤县宁康乡某村中道路掉头时,与正在路边玩耍的3岁女童覃某某发生碰撞,覃某某跌倒后被车轮压致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彬没有察明路面情况驾车起步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因赔偿问题未能妥善协商,受害人家属将张某彬、郭某柱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0多万元。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原告方认为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而被告方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而两者的计算标准相差金额高达33万多元。庭审中,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若法院按目前现有的证据进行判决,对受害人家属极其不利。
为充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要求原告在庭审后七天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并进行悉心指导:“你方应提供覃某某生前在城镇学习、生活满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具休包括覃某某在城镇入学、入园就读证明、交学费、伙食费、在医院注射预防接种等证据。”经耐心释法并多次电话沟通,原告方最终向法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为早日化解纠纷,主办法官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通过微信发送给三被告,并多次与他们电话沟通。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赔偿赔偿50万元给原告。签署调解协议后,原告对主办法官的为民司法感谢连连。 (易庭泉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