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法院以林地界址不清,属于林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依法驳回了一案件当事人的诉请。
原告梁某荣、梁某昌和被告杨某文均为藤县象棋镇某村村民,双方均承包了村里的山林,双方林地相邻。2010年5月20日,原告取得了藤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宗地为50号,该《林权证》记载原告承包山林4.9亩及四至范围,南与被告杨某文责任山相邻。被告杨某文的《林权证》宗地为51号,该《林权证》记载被告承包山林6亩及四至,北与原告梁某荣责任山相邻。近些年,在原、被告承包的林地生长了红菌,双方为红菌的权属发生纠纷。2017年6月12日,原告以被告侵占了其林地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争议林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并组织争议双方实地指界,均不能确定双方林地相邻的分界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林地相邻,双方相邻的界线在原告的《林权证》记载为:南与杨某文责任山相邻。在被告的《林权证》记载为:北与梁某荣责任山相邻。双方的林权证上均没有标明具体的界址,经双方到现场指认也无法就界址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林地界址不明确,本案实质上是林地权属争议而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林地使用权属争议应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