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一男子伙同他人先后在藤县太平镇、濛江镇偷拆电力变压器并变卖,结果三名同案犯先后落网并服刑完毕,该男子却四处流窜躲避追捕,但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昭平县男子苏某安与冯某昌、冯某寿、雷某圣预谋盗窃变压器的铜质漆包线圈。2011年5月14日凌晨,雷某圣负责驾车送冯某昌、冯某寿及苏某安到藤县太平镇安福村那艮组路口,雷某圣开车在公路边等候接应,苏某安和冯某昌、冯某寿下车步行至“太平秦惠南胶粒加工厂”附近,偷拆“太平秦惠南胶粒加工厂”安装在该处的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G-250/10型电力变压器的铜质漆包线圈,造成该变压器毁坏不能使用。得手后将铜质漆包线圈变卖得款8360元,四人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其余共同花费。经鉴定,该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25800元。
第二日凌晨,上述四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到藤县濛江镇那塘村马村组附近,偷拆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安装在那里的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9-50/10型变压器,正在偷拆时被村民发现并将其围捕,冯某寿、雷某圣被当场抓获。经估价鉴定,该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8400元。
事发不久,冯某昌被公安民警抓获,苏某安四处流窜躲避抓捕。2011年12月29日,藤县法院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冯某昌、冯某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雷某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7年2月,逃窜的苏某安落入法网,同月11日,藤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而此时,冯某昌、冯某寿以及雷某圣三名同案犯早已服刑完毕并出狱。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安为贪财图利,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苏某安与同案犯冯某昌、冯某寿、雷某圣有共同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安在破坏变压器的行为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苏某安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与同案犯冯某昌、冯某寿、雷某圣共同退赔两台被破坏的变压器损失合计34200元。被告人苏某安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祝裕旺 张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