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买黑车 藤县“90后”小伙锒铛入狱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分享到:

藤县一“90后”小伙因贪便宜,以3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新大洲本田女装两轮摩托车,最终该小伙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藤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出生于1991年2月的被告人黄某年系藤县古龙人。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年在藤县太平镇路边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黄瓦(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新大洲本田女装两轮摩托车。经查,该车是王强于2017年2月22日在藤县藤州镇杉木冲被盗的车辆。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8389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黄某年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除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上述几种情况均可认定为“明知”。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证件手续不全的摩托车,属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严惩。(祝裕旺 温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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