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午,藤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吴某勇当庭表示服判。这是藤县检察院实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试点工作以来所办理的简案快审案件首例成功宣判。
据悉,2017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勇在藤县和平镇某批发部门口发现一辆小货车的副驾驶座没有锁窗,车内空无一人,遂趁机将被害人陈某放在该车副驾驶室内的小挎包盗走,随后取走包内的VIVO牌手机和现金人民币86元。经鉴定,被盗VIVO牌X7手机价值人民币1838元。藤县检察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符合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条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启动了简案快审程序,并于案件受理后十日内以涉嫌盗窃罪向藤县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建议吴某勇刑期在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吴某勇对本案证据均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采纳公诉人意见并当庭作出宣判。该起案件从检察院受理到最终宣判仅用时十一天,对“简案快审”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自2017年9月开始,藤县检察院认真落实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试点工作要求,对符合适用“简案快审”条件的案件,公诉部门要在受理后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需在十日内审结完毕。刑事案件简案快审能有效地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使社会纠纷得到快速解决。(藤县检察院陈开就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