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无业男子阚某为赚钱,接受他人雇请,跨市到梧州市藤县太平镇帮他人运输毒品回柳州市,结果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阚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2017年6月20日,无正当职业的阚某,抵挡不住巨额酬金的诱惑,接受陈某 (另案处理)的雇请,同意帮助陈某将毒品从藤县运输到柳州市。阚某收取了陈某酬金人民币2000元后,在柳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本田牌黑色越野车从柳州市出发,途径鹿寨县、蒙山县等地,到达藤县太平镇。6月22日下午,阚某来到藤县太平镇一村庄,在一男子处拿到了一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3小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后,驾驶车辆原路返回。当其驾驶车辆途径蒙山县黄村镇古湄坡顶路段时,发现公安民警设卡检查,其随即将运输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丢到公路边,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查获的1块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46.97克)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54.7%;3小包净重分别为ll.07克、净重28.95克、l8.54克的白色晶体均检出氯胺酮。
庭审中,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阚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阚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韦承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