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解现场
2月26日上午,在藤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陈某成自愿将13000元赔偿款交给申请执行人容某志,双方就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邻里双方因此纠纷而产生的恩怨就此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2016年12月29日,陈某钟驾驶其父亲陈某成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容某志以及黄某杰从藤县天平镇往藤县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因左转弯进入路口时,与对向由藤县往平南县方向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容某志及车上人员黄某杰、陈某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容某志、黄某杰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容某志向藤县法院起诉。藤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保险公司在肇事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109869.2元给容某志,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18893.12元,其中赔偿5393.12元给原告容某志,返还给被告货车车主韦某林垫付的款项13500元;陈某钟应赔偿16933.57元给容某志;陈某成应赔偿13225.19元给容某志。
判决生效后,陈某成、陈某钟共计赔偿了2652.75元给容某志,余款27506.01元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陈某成、陈某钟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其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陈某成拒绝申报,其表示不能理解申请执行人对他们父子的起诉,更不能接受他们父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其认为陈某钟是出于好心搭载容某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对生效判决的不认可,执行人员一方面苦口婆心的向其释法明理,使其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思想动员,看其是否愿意接受执行和解。经努力下,申请执行人容某志表示,他与被执行人系邻里关系,也不愿因为案件把关系搞得太僵,如果被执行人陈某成、陈某钟能够一次性给付赔偿款13000元,其愿意放弃追究余下款项的权利并申请法院结案,两家日后还是好邻里。
对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最大让步,执行法官积极劝导被执行人,希望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陈某成表示正在凑钱。2月26日,陈某成在法官的见证下支付了13000元赔偿款给申请人,双方握手言和。(姚海敏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