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老年本该是安享晚年、承欢膝下,但家住藤县塘步镇龙某村的黎大爷和他的老伴秦奶奶却很揪心,因为赡养纠纷,把他们的大儿子黎某告上了法院。近期,藤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纠纷。
黎大爷已年过八十,膝下共有五个子女。1992年,被告黎某提出分家,当时因小儿子还就读初中,黎大爷夫妇便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刚分家时黎大爷夫妇还有劳动能力,可以养活自己,但随着年龄增长,黎大爷夫妇逐渐失去劳动能力,老人家无任何收入来源且久病缠身行动不便,平日里生活治病的费用三个女儿只给一部分,主要来源靠小儿子,生活十分困难。2017年起,黎大爷更是因病住院三次。然而这些年,老人的大儿子黎某却没有承担起作为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几年来未曾看望过黎大爷夫妇,更没提供任何的经济帮助。无奈之下,黎大爷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大儿子黎某支付赡养费。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黎大爷因病去世,令人心寒的是,大儿子黎某在黎大爷病危至去世期间都没有来探望过这位老父亲。
主办此案件的高法官找来被告黎某了解情况。原来,黎某不愿意赡养老人,是认为二老偏心,总是照顾小儿子一家。面对这一说法,秦奶奶老泪纵横:“这手心手背都是肉,哪有父母不疼亲骨肉的?劳碌一辈子,最终却只落得儿子的不满。”
高法官指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因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导致老人身体或者其他方面出现严重情况的,还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这是刑事犯罪,子女要承担相应的刑罚。最后在高法官的再三劝说及阐明法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黎某每月支付秦奶奶生活费200元,并支付黎大爷的医疗费、丧葬费共5000元。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理应怀着感恩的心,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拒绝赡养父母,除了会受到良心的拷问,舆论的谴责外,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目前我国正处于老龄化阶段,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自然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倡导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撑起一片多彩的“夕阳红”。(覃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