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藤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忠贵主持双方协商

黎田村村委和江某在各方见证下签订了新承包合同
根据梧州市委组织部印发的《梧州市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七条措施》、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排查辖区所有行政村就集体资源所签订合同情况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藤县法院开展了司法服务护航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工作。9月11日,藤县法院联合大黎镇政府等单位,通过联动调解,促使黎田村委会与新承包方达成林地承包合同,使黎田村林地的发包金收入由原来每年每亩10.53元变更为现在的35元,各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
2007年,黎田村村委会将其所有的大畔山及大畔山冲西面190亩林地,以每亩10.53元/年的价格发包给原承包商覃某等人种植经济作物。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承包林地的租金按现在市场价与合同约定价格相距甚远。黎田村村委认为与原承包商覃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明显价格偏低,遂与原承包商覃某等人协商后解除了原合同。为了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黎田村村委找到了江某,希望其能作为新的承包商承包此林地,但双方因承包价格未达成一致。黎田村村委及江某经过多种渠道,了解到藤县法院对村级集体经济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的举措,并主动请求藤县法院予以协助,提供法律建议。
在大黎镇镇政府的邀请下,藤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忠贵、民一庭庭长江萍、太平法庭副庭长温雪燕一行前往大黎镇黎田村村委主持双方协商。民一庭江庭长认为,发包的林地属于村级集体经济,对外发包要充分考虑村民集体利益,同时要让承包方通过承包增加收入,真正实现利益双赢。
石院长建议,10年过去了,发包林地合同价格应根据现物价水平进行合理调整,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推动整个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村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通过规范合同的制定、签订和履行,以此来保护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最终,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黎田村村委与江某达成了共识。黎田村村委和江某在各方见证下签订了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金单价由每亩10.53元/年提升至35元/年,且以后每隔五年在原来基础上递增每亩每年租金2元,承包期限自2018年9月起至2048年8月止,共计30年。
今年以来,藤县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为我县集体经济特别是贫困村集体经济提供司法保障,共清查全县范围农村集体经济低价合同、长期合同、不规范合同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显失公平的合同 210份,其中,通过诉前联动调解处理结案61件,通过诉讼方式处理3件,为集体增加收入103万多元,均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唐楚茵 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