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蟒蛇
被告人朱某壬、石某才
被告人易某华
长2.75米、重28斤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蟒蛇被两村民非法猎捕,随后被另外一村民以980元的价格收购。3月6日,上述三村民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壬、石某才在藤县濛江镇双德村,共同用木叉、布袋等工具猎捕了一条蟒蛇。随后,二人将该蟒蛇以98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易某华。次日,公安民警在易某华家中查获并扣押了该蟒蛇。经鉴定,该蟒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壬、石某才结伙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易某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被告人朱某壬、石某才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石某才违法所得9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涉案蟒蛇长2.75米、重28斤,已移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处理。目前三被告人均已缴纳罚金,被告人石某才已退出违法所得980元。(江春建 祝裕旺 唐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