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起纠纷 法院对66头生猪进行财产保全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13  分享到:

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日前,藤县法院金鸡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蒙某对该涉案的财产生猪提出保全申请,主办法官迅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当天迅速赶往财产保全地的猪场,对涉案猪场内的生猪予以查封。

原告蒙某诉称,其经营有一家猪饲料店,被告李某是一猪场肉猪养殖户,因被告资金紧张,经人介绍在原告蒙某处赊账购买猪饲料养猪,经双方结算,被告李某尚欠猪饲料款14.3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被告李某于2018930日和201912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但被告李某在多次销售生猪后将款挪作他用,不偿还原告蒙某的欠款,原告蒙某无奈之下,便将被告李某诉至了藤县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李某饲养在猪场内的生猪约120头予以保全。原告蒙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藤县岭景镇岭景街的铺面一间作为担保。

藤县法院认为,申请人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及时作出予以保全的裁定。当天虽然下着倾盆大雨,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保障,主办法官带领干警一行三人冒雨前往藤县象棋镇进行财产保全。经过对养猪场内的生猪进行清点,大、中猪共有66头。清点结束后,梁法官将财产保全裁定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交给被告李某,并且对其做了询问笔录,最后圆满地完成财产查封工作。

查封结束后,主办法官通过电话告知原告蒙某的查封结果,当原告蒙某知道生猪查封工作当天就完成时,在电话里感激流涕的说道:“真是的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真不愧是人民的好法官,让我10多万的饲料款有望收回来了”(韦承梭 林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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