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奇,这是被执行人黄某超交来的货款本金及受理费共17250元,请您清点核对清楚。”
“法官,我已核对清楚了。真是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帮我追回饲料款,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4月9日,在藤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人李某奇在拿到被拖欠多年的饲料款后,对执行法官感谢连连。
据悉,李某奇、李某、黄某贞共同经营了梧州市某饲料店。2012年1月,李某奇等三人与黄某超对2005年起销售饲料款进行了结算,经双方确认,至结算日黄某超尚欠李某奇等人货款42669元,黄某超出具了欠条。2013年至2016年,黄某超先后共四次还款4800元,尚欠37869元。应李某奇等人要求,黄某超重新立欠条一份,承诺2016年2月10日前还清。如逾期,则按千分之五付息,并自愿将自己的车、船、粮油、用具电器等物以抵债。到期后,黄某超未按约履行,李某奇多次催要货款后只收到黄某超还款1000元,遂将黄某超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超还款2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偿还三原告货款21743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奇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致电被执行人黄某超,责令其应当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否则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经多次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黄某超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货款本金及受理费17250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的请求。苦追多年的货款终于拿到了手,李某奇脸上笑容不断,对藤县法院高效的执行效率赞不绝口。(姚海敏 唐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