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3人贩卖K粉6次 离异妇女获刑三年五个月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4  分享到:

藤县一离异妇女先后向3人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6次,最终因犯贩卖毒品罪而锒铛入狱。

2018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清在藤县某农庄路口处将1包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聪,通过微信转账得款600元。第二天24时许,黎某清在藤县二化厂附近将2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聪和李某华,得款510元。24日22时许,黎某清在藤县某华宾馆对出路段将l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聪,得款250元。25日凌晨0时许,黎某清在藤县某宾馆对出路口处将300元的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华,收款160元,尚欠l40元。25日16时许,黎某清在藤县河东某猪肚鸡煲后背空地处将300元的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华,刚交易完毕便被公安人员抓获。黎某清被抓前,吸毒人员孙某明事前与黎某清约定要购买600元的毒品K粉,后孙某明通过微信将600元转给黎某清。黎某清收取毒资后因被抓获而未将毒品交付给孙某明。上述涉案毒品共重3.84克。

被抓后,黎某清供述,其出生于1982年,高中文化,已与丈夫离婚。被抓前在藤县某酒吧工作,负责营销、订台等工作,平时她也会在酒吧门口贩卖K粉。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氯胺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黎某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清3人贩卖毒品6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卖毒品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氯胺酮3.84克,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幅内量刑。

综合案情,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清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张焕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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