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藤县“6.1”袭警案,被告人韩成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韩成华因家庭纠纷拨打110报警,宁康派出所副所长苏某与协警温某在韩成华家处警时,韩成华多次要求温某关掉执法记录仪,但遭到拒绝。韩成华感到非常气愤,即对民警产生怨恨,随后其突然拿起一把菜刀欲斩向苏某头部,苏某转身时发现后即与韩成华进行搏斗。在搏斗过程中,苏某被韩成华砍伤头部和耳部,后在温某的帮助下才将韩成华手中的菜刀夺走,然后快速撤离现场。案发后,韩成华往屋后山上逃跑,藏匿于山林中,直至6月6日公安民警在宁康乡大塘村盘龙冲才将其抓获。经鉴定,民警苏某头部和耳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