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收回车辆租金,谎称“帮捞人”骗取财物被判刑

来源:藤县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0-06-12  分享到:

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某诈骗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被告人包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

20185月份起,陈某光通过被害人陈某坤在被告人包某经营的租车行租用了三辆小汽车。2018910日,陈某光雇请欧某锋、黄某杰、张某科驾驶从租车行租来的三辆车非法运输卷烟,被岑溪市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

随后陈某坤找到包某,让包某想办法帮忙将被刑事拘留的三人和被扣押的三辆车赎回,包某为了得到车辆租金和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向陈某坤提出了24万元的活动经费的要求。陈某坤将包某的要求转告给了被害人欧某锋、黄某杰、张某科的家属们,为了赎回被拘留的亲人,这些被害人家属们总共将人民币18万余元交给了陈某坤,陈某坤自己又筹集了约5万元人民币,就这样陈某坤将凑起来的人民币23万余元转交给包某,包某将钱款拿到手后直接占为已有。

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1014日受理该案件,经审查,于20191114日以被告人包某犯诈骗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1128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20121日,藤县人民法院同意检察机关对包某的指控,以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

虽然本案中被告人包某是因为陈某坤等人租其车行的车去运输卷烟被查后,为了得到租金和损失而实施的诈骗,但包某理应通过合法途径向陈某坤等人追讨租金和损失,但他却编出可以找关系赎人这个理由对陈某坤和三名被刑事拘留人员的家属实施诈骗,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应构成诈骗罪。

民事租赁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本案中,被告人虽以收回租赁租金为最终目的,但其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犯罪。在生活中一定要用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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