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藤县一村民拉网捕鸟犯非法狩猎罪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23-07-05  分享到:

也许还有很多人不知道,私设捕鸟网属于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甚至面临刑罚处罚。2022年4月22日,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陈某的诉求,说他在自家的菜地、鱼塘边拉鸟网,被藤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了。听完陈某的描述后,工作人员当场给陈某普及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在2021年12月,为防止鸟类啄菜地的菜和鱼塘的鱼,到渔具店购买了6张粘网架设在自家的菜地和鱼塘边,期间有网到过十几只鸟,活的放飞了,死的就丢到鱼塘喂鱼了。看到捕鸟有效果,陈某一直未将粘网拆除。直到2022年1月10日,藤县林业公安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狩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前往陈某的菜地,当场发现1只猴面鹰和3只斑鸠被粘网粘住了,陈某接到通知也赶来了现场。经鉴定,涉案的猴面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的猴面鹰价值人民币15000元,涉案的3只珠颈斑鸠价值人民币900元。破案后,藤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藤县藤州镇永清村野外将涉案的猴面鹰等野生动物放生。

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0日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律知识淡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2022年10月23日,最终经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捕鸟网6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提醒

藤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广大群众提醒,现实生活中,有人出于贩卖、个人饲养或者食用等目的捕杀野生动物,殊不知相关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尤其是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具体情形除了狩猎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外,还规定了“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不论狩猎数量多少,均可以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仅狩猎一只野生动物,也存在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可能。

下面,为大家详细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非法狩猎罪、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等的具体规定,请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出现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违法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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