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毒品新“马甲”
    ——藤县法院首例异丙帕酯涉毒案宣判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25-05-30  分享到:

近日,藤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甘某苏某贩卖毒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藤县法院审结的首例异丙帕酯涉毒

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2日14时许,蒋某联系被告人向其购买2粒电子烟弹,随即通过微信与上家联系在约定地点进行了交易。随后,去到的租屋处,将购买回来的2粒电子烟弹贩卖给同日下午16时许,再次联系向其购买2粒电子烟弹,再次以上述同样方式将购买回来的2粒电子烟弹贩卖给

当日,公安民警从蒋处查获涉案电子烟弹4粒,在出租屋一楼处将抓获。同年12月16日,公安民警将抓获经鉴定,查获的4粒电子烟弹均检出异丙帕酯。

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苏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藤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该案是自2024年7月1日国家将异丙帕酯列管以来,藤县法院审结的首例异丙帕酯涉毒异丙帕酯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且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等特点。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24年7月1日,国家已将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等新型毒品进行列管。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美托咪酯等46种列管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46种新列管物质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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